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巡警配枪丢失谁之过?

2015-2-9 23:52| 发布者: wys666| 查看: 800| 评论: 0

摘要: 巡警配枪丢失 谁之过? 湖南华容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一邓姓副大队长,去年9月从枪库取了把手枪后,一直未交还。今年1月10日,枪库保管员发现此事。(1月28日 《新京报》) 去年9月20日,湖南华容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一邓 ...

巡警配枪丢失 谁之过?

湖南华容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一邓姓副大队长,去年9月从枪库取了把手枪后,一直未交还。今年1月10日,枪库保管员发现此事。(1月28日 《新京报》)

去年9月20日,湖南华容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一邓姓副大队长领了一支77式手枪,一直未归还,且未报告枪支下落。等到今年1月10日,枪库保管员发现此事,邓某才向局里报告称“枪支丢失”。看似简单的枪支丢失案件,但却暴露出一些问题不容忽视。

其一,该局枪支管理混乱。从枪支领取到发现丢失,过去了3个多月,也就是说,这110天里,居然没有人发现枪支丢失。笔者就想问该局枪支管理部门,枪支使用应该有严格规定,怎么规定就成了墙上的白纸?就成了摆设?究其原因,一方面是枪支管理者执行规定不严。另一方面说明该局对枪支管理存在明显疏漏。这样不负责任的管理显然是不行的,可能带来的危害性也是无法估量的。

其二,持枪者无法规意识。枪支丢失,正常情况下应该及时报告相关部门,想尽千方百计查找,力争不造成严重的后果。《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》第六条规定: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、保管规定,致使公务用枪丢失、被盗、被抢的,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,不及时报告的,从重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也规定: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显然,这起案件中的邓副队长不仅违规还违法。更让人不解的是丢了枪,不仅不报告,不寻找,居然还当没事发生一样,在要求配枪巡逻时,又到枪库申领用枪。

不过目前还好,枪支丢失了这么久,还没有带来什么危害。但丢失的枪支却如同一枚“定时炸弹”,一日不找回,总会有隐患。相关部门已经针对失枪开展调查。在调查枪支的同时,也要展开相关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,确保其他警察能通过这起案件重新审视枪支对自己,对社会的重要性,能按照法规合理使用枪支。( 文章阅读网:www.sanwen.net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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